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95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代理人乙○○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
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