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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09.09.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九九五號支付命令
时间:2008-09-09  当事人:   法官:傅曉瑄   文号:97年度促字第199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95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代理人乙○○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

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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