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2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军,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叶某,男,3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考虑女儿成长,愿意与被告叶某和好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