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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范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范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2010年10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6381.8元(详见清单);

二、被告范某应在2010年9月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不包括被告范某原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156.3元;

三、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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