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
被告范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2010年10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6381.8元(详见清单);
二、被告范某应在2010年9月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钟某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不包括被告范某原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156.3元;
三、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