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中华联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部。住(略)。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岚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4000元及从2007年11月28日期至判决生效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用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有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完毕全部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岚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红梦
审判员李某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