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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南汇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撤回本诉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B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B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王称兰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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