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南汇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撤回本诉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B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B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王称兰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