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候某。
被告戴某某。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云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叙述案件事实,并于2010年8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某为张某担保向原告所借x元,由被告戴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x元。
二、如被告戴某某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则原告王某某不要求被告戴某某对其余x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如被告戴某某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则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
四、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戴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与上述第一项一并给付原告)。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云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魏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