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子顾某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顾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600元,至顾某十八周岁止;
三、自2010年9月起,每月第二、四周周六下午一点至次日下午四点为被告顾某探望顾某的时间,具体做法:被告顾某下午一点至人民广场公交112路终点站(轨道交通X号线出口附近)接顾某,次日下午四点被告顾某将顾某送至上述地点,交由原告刘某接回,原告刘某负有协助义务;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原告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顾某人民币4,000元;
六、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