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号x路x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于2010年3月11日前归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2月20日止欠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xx履行上述第一项,则其与原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自2010年3月起继续履行;
三、如被告xx未能完全履行第一、第二条约定,则其与原告xxx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除抵押条款外)立即解除,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xx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行使抵押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弘
书记员周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