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某检察院。
被告人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某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某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自2009年3月4日至同年7月6日间,先后持卡透支共计人某币19,400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款拒不归还。
2010年2月9日,被告人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一部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帐户历史明细单、催收记录、报案警示函、信用卡业务回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惠珠
书记员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