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原告谢某某于2008年1月起在被告所属城南一标2队项目组工作,至2008年7月被告结欠原告工资计人民币4,620元。被告于2010年5月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谢某某工资款人民币4,62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