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新喜,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乡X村第十村X组。
负责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锁顺,林州市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申新喜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新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宋某某,被上诉人林州市X乡X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锁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代理审判员王某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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