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洋浦万达隆船务有限公司与洋浦福耀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洋浦万达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洋浦兴立大厦609房。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雁程,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福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洋浦港商住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原告洋浦万达隆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洋浦福耀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明、陈映红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调度船只从海南清澜港为被告运输两批石英砂共5174吨至福建福清融侨码头,每吨运费69元,并约定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在约定时间之后一直拖欠运费,经过原告多次追讨陆续支付部分运费,截至起诉之日尚有x元运费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物运费x元及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x元,并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至执行完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运费21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6万元,尚余5万元未付,被告应于2008年3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5万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5万元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后为294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梁旭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陈映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