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某,男,45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24岁,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40岁,住(略)。
原告林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向其偿还购买渔网款76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确认欠付原告林某某渔网款人民币7660元。
二、被告王某某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即向原告林某某支付3600元。
三、余款4060元,分4次支付。即2008年9月1日前付1000元、1o月1日前付1000元、11月1日前付1000元、12月1日前付1060元,如被告有柴油补贴款,被告则应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余款;如被告任何一次未按时付款,则应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法院执行。
四、被告王某某在未付清上述欠款前,其不得变卖“琼临高x”号渔船。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林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明岗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