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新野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方式为透光伐。在采伐位于本县X镇X村白河滩内的杨树时,张某某违反采伐许可证上要求的采伐方式,将该批树木皆伐。经勘验,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202株,折合立木蓄积10.362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宋××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交纳罚金,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