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绑架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新野县X乡X村,诱骗同村儿童齐××与自己同行后,用言语恐吓,将齐××带至新野县城朝阳旅社X房间内,打电话向齐××家人索要赎金。同日22时许收到500元赎金后,将齐××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齐××的陈述、证人黄××、周××、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止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军
代理审判员张依新
人民陪审员王炳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