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岚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某之妻。
岚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某、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储某某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余下费用表示放弃。现岚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对李某某、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权处分,故申请执行人岚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岚皋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岚计生征决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善国
审判员陈红梦
代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