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
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8月6日,原告张素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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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