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给付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督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00元,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红梦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