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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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