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翻江信用社主任。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