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艺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36岁,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某君
人民陪审员李某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