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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撤销结账清单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撤销结账清单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马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代理审判员王某勇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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