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曾因盗窃于1963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交分局少年管教二年;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68年8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2月被北京市宣武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惯窃罪于198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朝阳区X村X号其无照经营的无名音像店内出租、出售盗版光盘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苏某某于2007年3月6日15时许,在店内以人民币2元的价格向余某某(男,36岁,安徽省人)出售VCD光盘1张,后欲向杨某某(男,43岁,辽宁省人)出售VCD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从其店内起获光盘261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收缴。被告人苏某某贩卖盗版光盘非法所得人民币2元亦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朱某某、薛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庞某某、武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收据、现场及物证照片、起获赃物工作记录、被告人少管决定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非法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在案之人民币2元,系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二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中波
人民陪审员闫秀亭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