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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219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青源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X乡X村西口的音像店内出售盗版光盘时,被查获归案。当场起获各类光盘共计2757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现赃物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李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扣押、收缴赃物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私利,非法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万钧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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