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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訾某某于2010年4月2日就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訾某某,女,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汉族,衡阳市人。

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汉族,衡阳市人。

第三人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訾某某于2010年4月2日就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向原告訾某某女士借款2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两年。时至今日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而被告总是一拖再拖,现恳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约定期限内利息60万元,判令被告偿付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欠款属实,愿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承诺以其公司所有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云集嘉大酒店旁边的45亩土地作抵押,借款期限2年,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年利息15%,到期本息共计人民币260万元。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原告訾某某多次催收,被告未还分文,酿成纠纷。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的偿还于2010年5月8日达成协议。原告訾某某、第三人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就双方的债权和股权事宜达成协议。为使协议有效的履行,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訾某某于2010年5月8日四方所签订的协议予以认定。

二、被告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訾某某欠款200万元及利息的偿还按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訾某某于2010年5月8日所签的四方协议履行。

三、原告訾某某与第三人环宇国际投资设计(香港)顾问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债权问题按双方2010年5月10日的协议履行。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訾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罗立明

审判员贺清元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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