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玺,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炳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没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所以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13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某鉴,于X年X月X日生一次子,取名陈某灏。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2009年8月1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生长子陈某鉴和次子陈某灏均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炳发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