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文平,衡南县茶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同居生活。2003年7月生男孩刘某。双方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请求判决小孩归我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小孩由我抚养,不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7月生男孩刘某。近几年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判决非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诉讼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非婚生男孩刘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立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