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晓凤、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农历)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月20日(农历)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9年2月2日(阳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4月6日(农历)生育长子赵某识,2007年2月18日(农历)生育次子赵某聪。原、被告双方婚后刚开始的几年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起,原、被告带着孩子在南方做生意,因经营的需要,原、被告双方在原告的娘家借款3万元买了一辆货运车辆,期间还了2万元,现尚欠1万元。被告赵某某在尚未还完债务的情况下便将经营收入转向别处。2009年3月原告刘某某再次怀孕,回家做流产手术期间,被告赵某某对原告刘某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慢慢疏远。2009年6月份原告刘某某回到南方发现钱货都不见了,被告赵某某也不予以解释,两人几乎天天争吵,后被告赵某某又将货车私自卖掉。从2009年9月份分居至今,被告赵某某未给原告刘某某打过电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并由被告赵某某承担抚养费;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赵某某不同意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卖车的时候联系不上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做生意赔钱了,就把车卖了还账了。原、被告之间吵架是因为做生意。从2009年被告赵某某回来就一直找原告刘某某,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为了孩子,被告赵某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0日(农历)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9年2月2日(阳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4月6日(农历)生育长子赵某识,2007年2月18日(农历)生育次子赵某聪。2007年起,原、被告在南方做生意,后因为生意问题,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架。2009年9月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子。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所致,尚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峰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岳彩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