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于2007年2月1日12时许,在本区望京地区东湖超市,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共计5298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光、闫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赃款、赃物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系初犯,且已缴纳罚金,故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丽萍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