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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38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路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07年1月27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望京望馨花园小区X楼地下室X号内,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共计313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收缴。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盗版光盘非法所得人民币49元亦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郭某、陈某、张某某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及收缴清单、物证照片、起获赃物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非法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在案之人民币49元,系被告人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7日起至200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九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尹中波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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