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曹某某(系张某甲儿媳),女。
上诉人张某甲因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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