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莫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莫某某于2005年至2008年担任林州市X街X村X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2月北关村X村民小组换届选举,第六组组长因其它原因未选成,但村委已指定莫某存临时负责小组日常事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009年担任北关村X村民小组组长期间的工资和由此发生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由于2008年12月份该小组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举出小组长,不能由此认定原告莫某某还是第六组组长,且被告北关村委会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莫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在原审中的诉请,即判决被上诉人给付我2009年任村X组长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
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上诉人2009年并未担任村X组长,小组长另有他人担任,其要求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毫无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被上诉人向上级部门林州市开元办事处请示免去上诉人小组长职务,指定莫某存代理组长职务,开元办事处批准并备案。其他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2009年任村X组长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相应利息,但2008年11月27日之后其已不再担任小组组长职务,2008年11月27日之后村委会已提请村委会上级部门林州市X街道办事处备案批准,由莫某存代理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日常工作,上诉人莫某某虽提供2009年2月16日身份证明书,证明其担任小组长的事实,该证明被上诉人不认可,并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但上诉人莫某某拒不提供原件,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上诉人莫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邢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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