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编号:(2010)苏民初字第X号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主办单位:栖凤渡法庭
承办人: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X号院X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某某、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