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系北京华卫冕名游戏机店负责人,住(略)-X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甲于2006年4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北京华卫冕名游戏机店内伙同卢某乙、金某(另案处理),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被告人卢某甲于2006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抓获归案。当场收缴盗版光盘1万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收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证人任某、卢某乙、金某某证言,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盗版电脑光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甲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元并入罚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易大庆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