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平,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及反诉原告陈某某均以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及反诉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陈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新元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