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