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楚某某、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张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