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月11月10日6时00分,在本市X路、志丹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凌某医疗费人民币x.55元、护理费人民币99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700元、残疾器具费人民币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46元;
二、被告王某于2010年10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凌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4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护理费人民币171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