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X,女,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范XX,女,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XX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