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乙,又名肖某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56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乙在西华县X镇西关侯贾庄北运河北南有一处住宅(土地证编号1-5-X号,土地面积174平米及房屋),为防止被执行人肖某乙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肖某乙所有的在西华县X镇西关侯贾庄北运河南岸的房地产一处(土地证编号1-5-X号,土地面积174平米及房屋)。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某伟
审判员祁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