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志益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锦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西执字第437—X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宁波锦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一辆本田思威JHRD、车牌号为浙x汽车,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锦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本田思威JHRD、车牌号为浙x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赵克伟
审判员:祁伟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