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XX工业公司诉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XX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工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