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XX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工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