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59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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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九龍內陸第2081地段的153份之1份(香港九龍豔馬道5號榮英大厦6字樓及地下第9號車位)
及
關於在土地審裁處案件編號x及318/2002(合併)案中日期為2004年8月24日的絕對扣押令
及
關於在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編號547/2002中日期為2004年9月1日的絕對扣押令
及
關於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88號命令5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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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
對
上訴人黃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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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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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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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黃國治是九龍豔馬道5號榮英大厦6字樓及地下9號車位(“該物業”)的註冊業主。
2.2001年5月14日高等法院在x/1998號案裁定上訴人需支付225萬元給黃國強,另加利息。上訴人沒有支付該筆款額,故黃國強在2001年8月13日取得該物業的絕對押記令,以抵償欠款。截至2007年8月13日,該筆欠款連利息已近500萬元。
3.2004年8月24日,土地審裁處頒令上訴人需支付答辯人,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大厦維修分攤費41,200元,車場管理費5,600元,另加利息及訟費。該訟費其後被釐訂為70,445元。上訴人沒有支付上述款額,故應答辯人的申請,區域法院在2004年9月1日頒下絕對扣押令,扣押該物業以抵償答辯人的欠款。
4.上訴人至今仍沒有清繳上述欠榮英大厦業主立案法團的款項,更多欠1至2年的管理費。
5.2008年1月2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應答辯人的申請及在黃國強同意下下令出售該物業,執行上述兩個扣押令。
6.上訴人不服任法官的頒令並提出上訴。
7.2008年5月6日,上訴人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任法官頒下的售樓令。
8.2009年5月22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鄧國楨駁回該申請。
9.上訴人不服,現向法庭上訴。
10.上訴人重申其以往立場,指該物業的價值不足以支付黃國強取得扣押令所涉的欠款,因此售賣該物業,不會對答辯人有任何經濟得益。上訴人亦指答辯人的經濟狀況不足以令它支付拍賣該物業所涉的55,000元費用,故延期進行拍賣不會對答辯人有任何實質影響。
11.上訴人欠下答辯人債項,久久不清還。答辯人有權據既定法律程序,包括取得物業扣押令,向上訴人追討。
12.針對該物業的兩項扣押令已在多年前頒下,上訴人仍沒有清繳所涉欠款。在上述情況下,出售該物業以清繳欠款是不能避免,亦是唯一解決方法。
13.出售該物業所得款項多少,雖然有估價報告,但仍屬未知之數。清還欠黃國強的款額後是否仍有餘款,歸還給答辯人亦和上訴人無關。答辯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拍賣費用更不用上訴人費心。
14.一直以來,上訴人都是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及逃避法律責任。
15.任法官頒下的售樓令,絕對正確。上訴人提出的所有論點都不構成延期執行該頒令的理由。
16.本庭認同鄧法官駁回上訴人要求暫緩執行售樓令的申請。
17.本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下令他支付上訴訟費。本庭將訟費數額定為10,000元。
(楊振權)(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轉聘趙漪恒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