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骏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应按月向原告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3000元,若逾期每天需交纳滞纳金人民币50元。现因双方合同期已满且被告未支付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7.8万元及支付逾期滞纳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上海骏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不再与原告续约,并愿意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骏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5月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使用费与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徐忠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