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庆天,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X镇X村委会方庄X号。2009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2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庆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方庆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方庆天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光明便利店门口处,无故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并将菜刀架于被害人李某某的颈部,并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威胁,致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及颈部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庆天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马某某、金某某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庆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庆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