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女,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