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8月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初,我与被告郭某某相识并恋爱,2006年9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被告经常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郭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经庭审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2006年相识后,于2006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静思。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缺少沟通和了解感情一般。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然因缺少沟通产生一些摩擦,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马殿力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