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横山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7月29日、2007年8月18日原告两次在被告受聘期间工作时头部受伤。2008年11月7日经调解被告给原告一次性援助9000元。被告辩称:孙某某只是眼镜被打碎,身体并未受伤,因其家境困难,故给予经济援助。事后,原告多次在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均被驳回,原告又两次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均被维持。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结果,后进京上访。2010年正月,原告要求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调解,经横山县民事调解中心与被告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见“横山县司法局民事纠纷调解指导中心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记录在案。现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横山采油厂再次援助给原告孙某某人民币x元,以弥补原告生活之急用。该款在调解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原告不得因此事再提起工伤认定或引起诉讼,上访等任何事端。
三、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守此协议,如有哪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