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又名周某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甲在西华营信用社有存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所有的在西华营信用社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