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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铁龙工贸有限公司诉延安山阳科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延安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镇延北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山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新洲花园B区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延安铁龙工贸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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