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延安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镇延北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山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新洲花园B区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延安铁龙工贸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艳